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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发电机的机械故障
发电机的一些小故障通常是可以通过定期的自检和日常养修发现的,前人的研究中也总结出了很多柴油发电机组故障检查的小窍门,为了方便广大柴油发电机组的用户,在这里就将变速法这个小窍门介绍给大家。
如果内燃机有故障,在升高或降低内燃机转速的瞬间,故障现象可能有变化。在观察故障现象的时候,应选择适宜的转速,使故障现象表现得更为突出。一般而言,多采用低速运转,因为,内燃机转速低。故障现象持续时间长,便于观察。比如:内屠C机配气机构由于气门间隙过大而引起“哒鞑哒”的敲击声,采用这种方法就可以很快加以排除。
对发电机各系统各部位的故障进行分析判断时,还可根据各自的特点.采取许多具体办法。例如对柴油机燃油供给系统的油路或电气设备的电路查找故障部位时,可按系分段逐节地进行检查,以便将故障孤立在尽可能小的范围。检查时应首先检查容易产生故障的零部件及其相应部位,然后再检查其他零部件。故障部位确定后,应根据故障的具体情况,正确细致地做到彻底排除。故障排除后应进行试机,对柴油机工作情况进行对照检查,以判明故障是否彻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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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 能源局下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能源局组织对《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能源局综合司
2021年3月26日
附件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系统、海南同城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海南同城法规、海南同城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是指发电类、海南同城输电类、海南同城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是指被许可人已经取得的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海南同城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以及其他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终止的法定情形,并依法注销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海南同城公开、海南同城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撤回、海南同城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和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注销手续。法律、海南同城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电力业务许可的撤回、海南同城撤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电力业务许可依据的法律、海南同城法规、海南同城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电力业务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二)准予电力业务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电力业务许可被终止的;
(三)有关部门根据 产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做出停止被许可人经营电力业务的决定的;
(四)依法应当撤回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应当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以欺骗、海南同城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力业务许可的;
(二)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但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
(三)依法应当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源局或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决定:
(一)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海南同城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八条 作出撤回、海南同城撤销电力业务许可决定前,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告知被许可人撤回、海南同城撤销电力业务许可的事实、海南同城理由和处理意见,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和申辩。如被许可人无法联系,由准予电力业务许可的派出机构在其网站公告撤销、海南同城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事实、海南同城理由和处理意见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30日。
对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核实;被许可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成立的,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应当采纳。
第三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吊销
第九条 被许可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一)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情节严重的;
(二)发电厂并网、海南同城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海南同城规则,情节严重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海南同城无歧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情节严重的;
(四)依法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前,被许可人有陈述、海南同城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由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在听取被许可人陈述、海南同城申辩或者听证活动结束后,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认为被许可人违法事实清楚、海南同城证据确凿的,应当作出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决定。
第四章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电力业务许可被依法撤回、海南同城撤销,或者电力业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三)被许可人申请停业、海南同城歇业被批准的;
(四)被许可人因解散、海南同城破产、海南同城倒闭等原因而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不再具有发电机组、海南同城输电网络或者供电营业区的;
(六)经核查,被许可人已丧失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的;
(七)法律、海南同城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发生第十三条 )项情形的,由派出机构在撤回、海南同城撤销、海南同城吊销决定生效后10日内注销手续。被许可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回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海南同城副本。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三条第(二)至(七)项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30日内向派出机构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需代理人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电力业务许可证正本、海南同城副本;
(四)需注销事项的有关材料;
(五)法律、海南同城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许可人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机构应在提交后10日内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提出注销申请的,派出机构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可在其网站上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后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公告辖区内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名单及注销原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电力业务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电监资质〔2012〕47号)同时废止。



云 发 布-





